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便利店老板,住福建省福清市**街**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在长乐区**街道**路**号经营一家便利店。被告人庄某某于2019年5月2日被长乐区烟草局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其在2019年5月2日之后仍然在其经营的便利店非法销售卷烟,并且从福清、漳州等地非法采购卷烟。2019年6月28日凌晨,长乐区公安局与长乐区烟草局联合执法,在被告人庄某某位于长乐区**街道**路**号的便利店及其城市之春一杂物间内查获卷烟1085条。经长乐区烟草局认定,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291640元。经长乐区烟草局统计,涉案卷烟32位条码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日之后的卷烟542条,价值人民币12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许可证卷宗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2.证人熊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
4.长乐区烟草专卖局统计、认定鉴别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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