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甲、庄某丙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5********,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三明市**区**乡**村民委员会原主任,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巷**幢**室。2004年6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6********,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三明市**区**乡**党支部书记,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丙,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67********,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三明市**区**乡**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丁,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1********,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明市**区**乡**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1992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戊,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4********,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三明市**区**乡**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己,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6********,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明市**区**乡**党支部宣传委员,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庚,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82********,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三明市**区**乡**村民委员会委员,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66********,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三明市**区**乡**村民委员会委员、党支部纪检委员,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三元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三明市三元区**乡人民政府在**村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两个工程的建设。在两个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因为施工给村民造成不便导致部分村民以各种理由阻扰施工,致使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为此,三元区**乡**村民委员会、党支部(简称**村两委,下同)工作人员要协调解决两个项目工程与村民的纠纷,并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时任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庄某甲、时任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庄某乙安排时任村委会副主任被告人庄某丙、庄某丁具体负责上述事务,时任村两委成员的被告人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也有根据要求参与上述事务。期间,两个项目工程的承包人余某某、庄某辛为了让工程能够顺利施工,便分别提出以“误工费”的形式给予**村两委工作人员“好处费”,希望得到**村两委的支持,帮助协调施工过程中与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等事务。

2017年12月,被告人庄某戊在三元区城关收受余某某送的“误工费”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庄某丙在其**村委会办公室收受庄某某送的“误工费”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在收到“误工费”人民币4万元后进行商议,决定按书记、主任各分1.2份、其余6名村两委各分1份的比例将该款项进行分配,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各分得人民币5700余元,被告人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各分得人民币4700余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庄某戊在三元区**汽车站收受余某某送的“误工费”现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庄某丙在其**村委会办公室收受庄某辛送的“误工费”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以相同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各分得8500余元,被告人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各分得7100余元。

2018年9月,被告人庄某丁主动到三明市监察委员会交代其与被告人庄某甲等人共同收受他人好处费等问题,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等人为此便按照之前的分配比例共同凑资人民币10万元,分别退还给余某某人民币6万元、庄某辛人民币4万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庄某乙、庄某丙、庄某戊主动到三元区监察委员会投案;10月30日,被告人庄某甲、庄某己、罗某某主动到三元区监察委员会投案;10月31日,被告人庄某丁、庄某庚主动到三元区监察委员会投案。案发后,三元区监察委员会暂扣被告人庄某甲等人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明、公告、批复、**村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元区**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第一标段(**村、**村)中标通知书、三元区2016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标段)中标通知书、委托书、员工身份证明、**村2016年、2017年小农水项目协调值班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请愿书、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庄某辛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利用担任村两委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迪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巷**幢**室(联系电话:1385081****);被告人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联系电话:1895097****);被告人庄某丙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86053****);被告人庄某丁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95095****);被告人庄某戊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联系电话:1360596****);被告人庄某己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66695****);被告人庄某庚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联系电话:1895096****);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895097****)。

2.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款物人民币10万元现暂扣在三明市三元区监察委员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