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05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庄某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05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丙涉嫌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使用“need2223”、“hanman567”微信号以人民币8元到358元不等的价格向凌某某、洪某某(未成年人)、陈某某(未成年人)等人出售淫秽漫画,并通过百度网盘分享的方式将上述漫画出售给买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万元左右。经鉴定,被告人庄某甲的百度网盘内4829部漫画图片内容露骨,色情淫荡形象,属于淫秽物品。
2019年5月,被告人庄某甲将淫秽漫画提供给被告人庄某丙贩卖。同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庄某丙使用“yiyi007yi”微信号以人民币8元到328元不等的价格向赵某某、吴某某(未成年人)等人出售淫秽漫画,并通过百度网盘分享的方式将上述漫画出售给买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庄某丙的百度网盘内1211部漫画图片内容露骨,色情淫荡形象,属于淫秽物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庄某甲处扣押硬盘1个、电脑1台、手机4部、银行卡1张;从被告人庄某丙处扣押硬盘1个、电脑1台、IPAD 1台、手机2部、银行卡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赵某某、沈某某、凌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目录清单;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微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丙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中被告人庄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丙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庄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晨璐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丙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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