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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庄某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三明市三元区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现住址: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1998年10月31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明市三元区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在三元区**镇**村**小组的祖坟边上发现有一棵楠木,随起将这棵楠木偷砍占为己用的念头,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携带油锯、柴刀、麻绳等作案工具窜至三元区**镇**村“**”山场,盗伐楠木1株,截成五段,将其中的四段楠木拉到三元区**路**号租来的仓库里藏匿,其中的一段楠木遗弃在现场。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盗伐的树种为闽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地径54厘米,立木蓄积1.26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立木材积为1.2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洪忠

检察官助理:张河荣

2020年9月17日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联系方式:1800508****)、被告人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联系方式:1386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各2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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