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2019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甲、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庄某甲、林某甲利用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红星美凯龙商城四层 “欧派衣橱”仓库搬运废弃物品之机,将被害人柯某某经营的“霸尔洗衣柜”仓库内的2台华牌立式电风扇、1条摩利沙牌不锈钢编制软管、1台玉石材质的洗衣柜、96盏LED嵌入式筒灯、3个摩利沙牌冷热混合阀、1把博世牌手电钻、1把芝浦牌角向磨光机、1个崂山牌加厚型工具箱、7瓶振泰玻璃胶、20件工作服、1台电磁炉盗走。被告人庄某甲又用螺丝刀强行撬开被害人姚某某经营的“家装E站”仓库,将仓库内的1个东鹏牌坐便器盗走。经鉴定,“霸尔洗衣柜”店铺被盗物品除20件工作服、1台电磁炉因无实物、品牌规格不清无法鉴定且未能追回外,其余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38元,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柯某某。“家装E站”店铺被盗坐便器价值人民币799元。
2019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庄某甲、林某甲经传唤到案。被害人姚某某、柯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7月26日对被告人庄某甲、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庄某甲、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乙、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洗衣台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一个东鹏坐便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林某甲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员:刘庭武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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