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由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窝藏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由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由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丁(另案处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03年6月30日起被上网追逃,2014年其再次涉嫌聚众斗殴罪后逃匿至被抓获。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明知陈某丁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追逃,仍然通过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方式,为陈某丁的逃匿提供帮助。
被告人庄某甲系陈某丁的表弟,2018年起,因陈某丁不敢使用真实身份开具银行卡用于资金往来,被告人庄某甲便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的银行卡,供陈某丁绑定微信使用,为陈某丁与外界进行资金往来提供身份掩饰的便利,从而使陈某丁逃避监管;2019年初,陈某丁出资购买了广汽传祺牌汽车一辆,由于不敢使用真实身份为汽车办理入户手续,被告人庄某甲便提供身份信息并将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该车经常性交由陈某丁使用。
2020年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明知陈某丁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追逃,仍然多次与陈某丁在陈某甲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占陇镇**村的家中喝酒、打麻将。2020年7月,因陈某甲打麻将欠下陈某丁人民币4850元,陈某丁不敢使用手机进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款,被告人陈某乙便替陈某丁向陈某甲索要该款项,陈某甲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50元和现金人民币3800元交给陈某乙。按照陈某丁的授意,被告人陈某乙用该款购买了香烟3条,连同剩下的人民币3000元交给陈某丁。
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对陈某丁提供的上述帮助,为陈某丁逃匿提供便利,致使陈某丁长期没有被公安机关追捕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广汽传祺牌汽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资料、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彭某文、庄某乙、邱某某和同案人陈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同案人陈某丁,证人彭某文、庄某乙、邱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提讯视频(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明知陈某丁涉嫌犯罪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剑如
检察官助理:林凡凯
(院印)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视频光盘5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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