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同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庄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庄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居委内11宗集体土地属于**经济联合社的集体资产,2016年10月初,上述11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在**街道**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式采取公开标底价格、现场采取不低于底价的书面暗投报价方式,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2016年10月上旬,被告人庄某甲以原租户黄某某的名义报名其原在经营的参加**1028m2场地(项目编号:QSJD201****)的招投标,并作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报名后,被告人庄某甲为了能够以低价取得该**1028 m2场地的经营使用权,使用游说及贿赂的非法手段促使投标人吴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庄某某、庄某乙、庄某丙等报名参与该宗场地的投标人在2016年10月20日投标当日均以缺席方式放弃投标,被告人庄某甲最终以每平方米每月12. 2元的标底价格取得**1028m2场地的为期2年的经营使用权。被告人庄某甲为取得**1028 m2场地的经营使用权给予吴某某、章某某等上述投标人7.5万元的补偿款。
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以原租户庄某丁的名义报名参加其原在经营的**1189 m2场地(项目编号:QSJD201****)的招投标,为了能够以低价取得该宗场地的经营使用权,张某甲通过游说及贿赂的非法手段促使报名参加该宗场地竞投的投标人均放弃投标,在此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受张某甲委托,帮助张某甲通过游说及给予“弃标补偿费”的方式促使投标人章某甲、章某乙、佘某甲放弃投标,最终同案人张某甲在2016年10月20日竞投当日以竞投底价竞得该场地的经营使用权。同案人张某甲为取得上述场地的经营使用权,给予章某甲1万元的补偿款,及通过被告人庄某甲给予章某乙、佘某甲3万元的补偿款。
2019年3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市区**花园**幢**房传唤被告人庄某甲并将其带回接受审查。
案发后,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8000元、章某甲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庄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佘某乙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庄某丙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庄某甲的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办事处2019年1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集体资产的投标资料,对串通投标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吴某某、章某甲、张某乙、章某乙、佘某甲、章某丙、唐某某、佘某乙、庄某某、庄某乙、庄某丙、黄某某、庄某戊、李某甲、陈某某、庄某丁、庄某己、陈某某、张某丙、庄某庚、庄某辛、林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采取贿赂手段串通投标报价及明知他人串通投标仍给予帮助,损害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松合
代理检察员:谢鮀珊
2019年7月1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本案案卷五卷共724页;补充材料41页;
3、光碟1张;
4、查扣物品见清单,随案为证并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