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泉州市泉港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41分许,被告人庄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324国道123KM+450M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庄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庄某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庄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庄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庄某乙、林某某、庄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6. 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美宪
检察员:陈尾妹
2020年4月3日
附:
(一)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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