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8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庄某甲驾驶闽AC****小型普通客车,沿201省道江阴码头往沙塘村方向路右行驶,至江阴镇区街道下石村委会路段时,遇在同方向路右行走的黄某某,被告人庄某甲驾车操作不当,致闽AC****小型普通客车前右部与行人黄某某的身体后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结果。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庄某甲疲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本事故发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某无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庄某甲已实际支付给黄某某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外,保险公司理赔款全部赔付给黄某某近亲属。黄某某近亲属对庄某甲表示谅解。目前保险公司理赔款尚未支付给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C****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雅钦
2020年12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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