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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1月1日、2017年4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十四日。因吸毒,于2017年4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庄某甲在其位于本区**街道**村**号家中的一楼卧室内,容留庄某丙、庄某丁(均已被行政处罚)和庄某乙(因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不予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5月14日上午9时许,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在本区**街道**村**号将被告人庄某甲抓获。经采用云端智能痕量毒品检测仪H1冰毒荧光检测卡对被告人庄某甲和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丙、庄某丁、庄某乙、庄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草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5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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