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1044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0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19日、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同案人庄某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的大股东账户xx5299下设股东账户ct7727(新时代),后将该股东账户ct7727(新时代)分为11股。其中,同案人庄某占6股,4股分给同案人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柳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剩余1股以干股的形式雇佣被告人庄某甲帮忙。尔后,同案人庄某使用该股东账户发展下线庄某申、庄某己、庄某亥、庄某庚、庄某某等人投注参赌。经查,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股东账户ct7727(新时代)共接受投注额人民币5011064元,与下线结算赌资金额人民币700110.062元。经结算,庄某与下线人员庄某申、庄某己、庄某亥、庄某庚、庄某某结算赌资人民币1214681.891元。
2019年2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庄某甲受雇于庄某,与同案人庄某丙合伙通过微信发展参赌人员,在线下接受参赌人员庄晓聪、庄某辛、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参赌人员的部分投注转投到股东账户ct7727(新时代)下设的会员账户9960(aaaa)中。经审查,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会员账户9960(aaaa)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239790元。
经审查,庄某甲非法谋取利益人民币约20000元。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扣押清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申、庄某己、庄某亥、庄某庚、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庄某、庄某丙、庄某乙、庄某丁、庄某戊、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远程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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