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可在有期徒刑以内判处刑罚,于2020年4月28日将全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庄某甲通过同案人庄某丙(已起诉)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1个股东账户(账号aa12**[12**]),并在其股东账户下开设1个会员账号用于自己投注,开设总代理或会员账号给参赌人员庄某石、黄某某、徐某某、“阿龙”、“阿青”等人使用。现查明,仅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使用的股东账号aa12**[12**]投注额合计人民币821928元,其开设给庄某石、黄某某、徐某某、“阿龙”、“阿青”等人使用的下级账号投注额合计人民币588642元,被告人庄某甲石与同案人庄某丙结算赌资合计人民币37403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庄某甲石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追缴物品、扣押物品清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庄某石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 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庄某甲现监视居住在案;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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