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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7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2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2017年1月份起,被告人庄某甲在东方市四更镇**旅租后面的铁皮棚内以赌“陆风”形式开设赌场,庄某甲提供场地及赌具、招揽赌客、并从中抽水牟利等。2017年2月25日0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参赌人员王某某、董某某、庄某乙、周某某等十余人,缴获赌博工具若干、赌资现金人民币114193元。

另查明,庄某甲开设赌场获利约5000元。2017年2月25日庄某甲自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庄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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