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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7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因土地一事,庄某甲夫妇和朱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后引发双方相互厮打,期间,庄某甲用砖头砸朱某某,致朱某某髌骨骨折。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庄某乙、黄某某、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万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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