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陈某某(2004年**月**日生,本案被害人)在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被告人庄某甲开的三树人家超市任收银员期间,偷拿超市营业款被庄某甲发现后,被告人庄某甲以要报警给陈某某留案底为由敲诈勒索陈某某及其父母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12月17日,王某某(1955年**月**日生,本案被害人)在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被告人庄某甲开的三树人家超市内购物时盗窃超市内猪肉一块(标价23元),被告人庄某甲发现后以“偷一罚十”为由敲诈勒索王某某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吴某某(1949年**月**日生,本案被害人)在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被告人庄某甲开的三树人家超市盗窃超市内一块舒肤佳香皂(标价3.8元),被告人庄某甲发现后以“偷一罚十”为由敲诈勒索吴某某,吴某某未按其要求支付,现场将香皂钱付清后离开。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退还所有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秦健
检 察 员:任欢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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