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2月25日,被告人庄某甲伙同庄某乙、庄某丙(均已判刑)经预谋,由庄某乙提供被害人何某某位于晋江市**街道**村的汽配仓库钥匙给庄某丙及被告人某甲,后由被告人庄某甲持该钥匙并雇佣一辆小四轮工具车到上述仓库盗走价值人民币41130元的曲轴、活塞、气缸器、调节器连接盘等汽车配件。后庄某甲伙同庄某丙将一部分赃物以人民币2500元销售给张某某(已作行政处罚),被告人庄某甲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汽车配件发还何某某。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庄某甲在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晋江市物价委员会价格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庄金忠、庄某乙、张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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