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村**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陈某甲(已判刑)在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其老宅内组织团伙设立窝点实施虚假网络贷款电信诈骗,2018年3月至10月,钟某某、陈某乙、朱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庄某乙、汤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庄某甲先后加入该团伙参与诈骗。在该团伙中,陈某甲、陈某丙共同出资购买诈骗所需的手机、电话卡等设备及租用虚假网贷平台“万家金融”APP,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由团伙成员分工协作,其中由陈某丙驾驶小车载陈某戊、陈某丁、朱某甲、汤某某在新罗区、上杭县等地采取不定点流动式方式拔打诈骗电话,冒充网贷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可提供网络贷款,诱骗他人添加该团伙绑定的微信及QQ,而后由被告人庄某甲与钟某某、陈某乙、庄某乙冒充网贷公司贷款专员,在绑定的微信及QQ中与被骗添加该团伙微信及QQ的被害人交流,让被害人下载虚假网贷平台“万家金融”APP,并通过后台操作使平台呈现“贷款通过”或“审核通过”等虚假状态,以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最终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手续费”。该团伙从2018年11月初至12月5日在龙岩市新罗区、上杭县古田镇、蛟洋镇等地拔打诈骗电话共计3900余人次,已经查证骗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甲于2020年5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2.被害人张某某、朱某乙、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人陈某乙、钟某某、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帆
检察官助理:邓梦玲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栋**室),联系电话1985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