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在本市海珠区,假冒网络公司工作人员,以办理宽带续费、提速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中:
一、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杨某某人民币600元;
二、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詹某某人民币600元;
三、同年8月8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张某人民币900元;
四、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庄某某人民币600元;
五、同年9月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叶某某人民币900元;
六、同年9月8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赵某人民币900元;
七、同年9月11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李某某人民币900元。
八、同年10月9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朱某人民币900元。
九、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刘某某人民币972元;
十、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戴某某人民币900元;
十一、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吴某某人民币13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庄某甲供述;
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4卷。
3.扣押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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