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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在本市海珠区,假冒网络公司工作人员,以办理宽带续费、提速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中:

一、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杨某某人民币600元;

二、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詹某某人民币600元;

三、同年8月8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张某人民币900元;

四、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庄某某人民币600元;

五、同年9月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叶某某人民币900元;

六、同年9月8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赵某人民币900元;

七、同年9月11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李某某人民币900元。

八、同年10月9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朱某人民币900元。

九、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刘某某人民币972元;

十、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戴某某人民币900元;

十一、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吴某某人民币13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庄某甲供述;

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4卷。

3.扣押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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