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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重婚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庄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庄某甲与孙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孩子。在与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又于2012年7月11日在泉州市泉港区婚姻登记处与庄某乙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6月22日经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与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又于2018年10月18日在泉州市泉港区婚姻登记处与魏某某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9月19日协议离婚。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庄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另查明,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庄某甲在魏某某陪同下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配合调查;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庄某甲与孙某某经泉港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庄某丁、庄某戊、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5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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