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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非法狩猎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庄某甲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30日6时许在东吴川市**村村边田野使用捕鸟网、喇叭、播放器进行非法捕猎野生雀鸟14只。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对该14只野生雀鸟进行鉴定,其中树鹨6只、灰背鸫1只、黄眉柳莺4只、栗3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庄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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