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1********,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无业,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庄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广告公司应聘后担任厂长一职。自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庄某某陆续编造去内蒙古处理财产、去厦门出海打渔等虚假事由,向**广告公司负责人于某某借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共计53000元,后经于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庄某某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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