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857号
被告人庄海川,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村**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永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现住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海川、郭永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庄海川通过让他人扫描二维码进入赌博程序进行赌博的方式为上家招揽赌客,从中获取抽水牟利。其间,被告人庄海川以2.7%或2.6%的返水抽成,并提供二维码让被告人郭永平招揽赌客,后被告人郭永平招揽蔡某某等参赌人员扫描该二维码,以“北京赛车”等方式进行赌博。经查,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郭永平通过微信转给蔡某某返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09697.26元;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庄海川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郭永平返水金额共计人民币65990.7元;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庄海川通过其妻黄某彬的银行卡(62170018300********)转给被告人郭永平(6228480708836610079)返水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2元。综上,被告人庄海川、郭永平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人民币7191469元。
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25日间,被告人庄海川从庄某泽(另案处理)处获取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账号“KKK998”,后在南安市**街道**村**号其家中,利用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发展被告人郭永平及黄某甲、黄某丙为三级代理,并注册四个会员账号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后被告人郭永平发展黄某乙为会员,并接受黄某乙的投注。被告人庄海川通过提供二维码,让下级代理或会员扫描进入赌博程序,以“北京赛车”或“幸福飞艇”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取返水牟利。经查,被告人庄海川代理的赌博账号“KKK998”共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350114元,其中庄海川自已投注金额人民币224861元,实际接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金额人民币125253元;被告人郭永平代理的赌博账号“lu888”接受黄某乙投注金额人民币11372元。
2019年4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庄海川,并查扣涉案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郭永平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书、工作说明书、微信入账明细、支付宝入账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投注清单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庄海川、郭永平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海川、郭永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承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庄海川、郭永平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光盘二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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