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庄瑞,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瑞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其女朋友马某某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北路CR酒吧门前路边,被告人张某甲和其女朋友马某某等人在路边打出租车,与同在路边打车的王某某对视后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追打张某甲,后张某甲叫来被告人庄瑞,庄瑞又纠集“大帅”、“土豆”(均在逃),张某甲、庄瑞持关公刀等工具追砍王某某,并将王某某左大臂刺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庄瑞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5月30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入院、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庄瑞、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临床)字[2017]8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证人杨某某、李某甲、被告人庄瑞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瑞、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瑞、张某甲持械聚众斗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瑞、张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庄瑞、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庄瑞、张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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