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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艺友、陈抒昊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庄艺友,男,1991年2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102194718,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裕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户籍在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马州村马州178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桥路东源名都24号1704室。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抒昊,男,1978年7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7807260034,汉族,研究生文化,系上海裕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户籍在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校北街甲5栋4单元6号,住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168弄10号901室。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顾乾,男,1984年1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401291513,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裕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紫藤苑41幢501室,住上海市闵行区浦驰路1336弄52号1002室。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冯修敏,男,1983年8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308173519,汉族,研究生文化,系上海裕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街道罗湾村3组。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王啸峰,男,1977年7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7707190832,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裕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家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铁东社区第29居民委8组73户。2018年8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艺友、陈抒昊、顾乾、冯修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啸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3日和2019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间,上海裕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乾公司”)设立“聚财猫”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投放广告、口碑宣传等方式,承诺6%-16%的年化收益,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7年2月后,裕乾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亮明知“聚财猫”平台存在大额待偿金额的情况下,仍然伙同王戎、韩越、吴隽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虚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2014年8月至2018年7月,“聚财猫”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03.44亿余元,未兑付被害人本金55.03亿余元,造成投资参与人损失53.3亿余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庄艺友在担任裕乾公司产品管理部经理期间,明知裕乾公司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仍协助薛亮利用王戎、吴隽等人提供的虚假融资标的在“聚财猫”平台上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2017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陈抒昊、顾乾、冯修敏分别担任裕乾公司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财务总监期间,明知裕乾公司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仍协助薛亮运营、管理裕乾公司和“聚财猫”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2017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啸峰在担任裕乾公司运营部经理期间,明知裕乾公司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仍协助薛亮公开宣传、推广“聚财猫”平台,并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归集、转移集资款。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庄艺友、顾乾、冯修敏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啸峰退缴赃款1000余万元,被告人陈抒昊退出违法收入50万元,被告人冯修敏退出违法收入27.63万余元,被告人庄艺友退出违法收入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同案犯薛亮、吴隽、车锐的供述、证人林孝深、朱旻、肖丹红、郭秀秀、罗慧洁、徐娟秀、林琳、温艳鸿、黄亚东、徐立文、金晶等人的证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报告证实,裕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各名被告人参与裕乾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实。

2. 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裕乾公司贷款余额明细表等电子数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聚财猫”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3.44亿余元。

3. 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庄艺友、陈抒昊、顾乾、冯修敏、王啸峰的到案经过。

4.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各名被告人退缴赃款和违法所得的情况。

5.被告人庄艺友、陈抒昊、顾乾、冯修敏、王啸峰的供述证实,其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庄艺友、陈抒昊、顾乾、冯修敏、王啸峰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艺友、陈抒昊、顾乾、冯修敏、王啸峰在裕乾公司工作期间,伙同薛亮等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艺友、陈抒昊、顾乾、冯修敏、王啸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庄艺友、顾乾、冯修敏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抒昊、王啸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艺友、陈抒昊、顾乾、冯修敏、王啸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啸峰已退缴赃款,被告人庄艺友、陈抒昊、冯修敏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  斌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庄艺友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抒昊、顾乾、冯修敏、王啸峰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五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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