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庄远贞,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靖县**镇**村**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聪山,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靖县**镇**村**号**楼**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国,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靖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晓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靖县**镇**村**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建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靖县**镇**村**路**号,住址**。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靖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庄国、庄晓彬、庄建威、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卢福东、张爱民、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至3月底,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共谋在漳州市芗城区**镇**小区一租房内,学习骗人“话术”的资料,在网上通过群发提供贷款短信寻找客户,冒充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贷款平台的CC客服,谎称可以为客户提供贷款,后以贷款需要工本费或账户被冻结需要解冻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转账钱款到其提供的账户。2019年4月1日至4月29日,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将诈骗窝点搬到龙海市**镇**区**幢**室内,雇佣被告人庄国、庄晓彬、庄建威、肖某某等人,让被告人庄国、庄晓彬、庄建威、肖某某等人熟悉骗人“话术”的资料,后以上述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转账钱款到其提供的账户。2019年3月18日至4月29日间,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等六人共诈骗人民币483848.54元。其中,被告人庄远贞冒充“**”平台CC客服诈骗人民币306035.94元,被告人庄聪山冒充“**”平台CC客服诈骗人民币27750.6元,被告人庄国冒充“**”平台CC客服诈骗人民币53453元,被告人庄晓彬冒充“**”平台CC客服诈骗人民币36909元,被告人庄建威冒充“**”平台CC客服诈骗人民币34800元;被告人肖某某冒充“**”平台CC客服诈骗人民币2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U盘、电脑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涂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鹿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庄国、庄晓彬、庄建威、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庄国、庄晓彬、庄建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83848.54,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庄国、庄晓彬、庄建威分别诈骗人民币53453元、36909元、348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人民币24900元,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庄国、庄晓彬、庄建威、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庄国、庄晓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庄国、庄晓彬、庄建威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庄国、庄晓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庄建威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跃明
代理检察员:蔡莉娜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庄远贞、庄聪山、庄国、庄晓彬、庄建威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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