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17年6月20日,因盗窃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23时许,在孟津县**镇**村**组**道上,被告人庆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撞住道路东侧树木,造成被告人庆某某受伤及车辆、树木受损的自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被告人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等;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庆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庆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