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庆某某,男,1979年2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庆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附近经营二手电动车期间认识了宋某某(另处)。庆某某在明知宋某某向其销赃的车辆是盗窃所得,仍然积极收购,并且将易于倒卖的电动车照片发给宋某某,授意其去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9日2时许,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大院**栋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路基亚牌“尚领二代”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盗走,以人民币1100元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庆某某。
2.2020年4月19日5时许,宋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栋楼下,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速派奇牌“速焰-1号”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盗走,以人民币680元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庆某某。
3.2020年5月4日2时许,宋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村**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路基亚牌“加长尚领”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走,以人民币800元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庆某某。
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2020年5月6日,公安民警将宋某某抓获,并根据宋某某供述,在被告人庆某某经营的二手电动车店将庆某某抓获,同时依法扣押赃物车辆三辆(其中一辆未找到失主),将其中两辆电动车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戴某某、郑某某。案发后庆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损失人民币2200元,取得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戴某某、胡某某、郑某某陈述;3.被告人庆某某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员宋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宋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6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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