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8号
被告单位庆阳**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71********,单位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庆阳**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1391958****。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庆阳**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公司家属楼**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庆阳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7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0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庆阳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为使该公司能顺利承揽华池城**区****项目工程,经与其他公司管理人员商议,由其代表庆阳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给时任华池县**张某某(已另案处理)行贿现金100万元。后经张某某给时任华池县****局**王某某打招呼,庆阳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甘肃庆阳市****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标华池城**区****项目二标段工程,中标金额为2435.51万元。
2、2010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单位庆阳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甘肃庆阳市****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标华池县城**区****项目二标段工程之后,为了与时任****局**王某某(已另案处理)拉好关系,以便项目顺利实施,在王某某办公室向王某某行贿现金5万元。
3、2010年8、9月份,华池县城**区****项目二标段工程项完工之际,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和争取新的项目,被告人李某某代表被告单位庆阳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时任华池县**张某某行贿100万元现金。
以上被告单位庆阳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共向张某某行贿二次,金额为200万元;向王某某行贿一次,金额为5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庆阳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党政机关领导人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宏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诉讼表人(范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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