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990********,柯尔克孜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库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00时23分许,在乌恰县辖区内喝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新P2****号小型轿车从乌恰县乌恰镇肖热力小区行驶至大门口前面的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经金陆司法鉴定,被告人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图片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仙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路**号。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