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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库**,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库**,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许,被告人库**在麦盖提县**社区的一个朋友家中饮酒,后次日(2020年7月24日)驾驶新Q**号**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麦盖提县**社区喝酒的房屋前出发往麦盖提县**方向行驶,02时10分许,行驶到麦盖提县**和**交叉路口路段时,被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盘查中查获,当时执勤民警闻到其身上有酒气,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库**驾驶的新Q**号**色**牌普通二轮摩托,并把库**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让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于2020年9月7日将被告人库**的血样本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9月10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2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库**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社会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库**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库**拘役3个月20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卜杜凯尤木·亚森

检察官助理:祖力皮亚·阿布来提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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