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0994,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县***村2组118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托克逊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释放,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库某某外地酒后驾驶新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乡**小学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吐某某酒后驾驶的新K*****号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库某某外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mg/100mL;被害人吐某某血液中也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5mg/100mL。经托克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库某某外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吐尔地·外力对此次事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库某某外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情况和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库某某外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某外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库某某外地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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