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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库米拉·牙黑牙、努尔太·卡肯贪污案)(公开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库米拉·牙黑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84********,哈萨克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阿勒泰市**路街道**社区**,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路**号**栋**单元**室,住阿勒泰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阿勒泰市监察委员会决定,2019年7月27日被依法留置;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努尔太·卡肯,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80********,哈萨克族,本科文化程度,原阿勒泰市**局**队**,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办事处**街**号楼**单元**室,住该地。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阿勒泰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库米拉·牙黑牙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努尔太·卡肯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库米拉·牙黑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努尔太·卡肯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9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库米拉·牙黑牙利用担任阿勒泰市**局**的职务便利,被告人努尔太·卡肯利用担任阿勒泰市**局**办公室**的职务便利,二人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开具虚假《民政抚恤救济费发放单》的方式,骗取医疗救助金、退役军人补助金、救灾救济金等公款139.229万元。

(1)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库米拉·牙黑牙用努尔太·卡肯提供的他人身份信息,由努尔太·卡肯安排加某某、胡某某等人先后冒领骗取的医疗救助金共计59.5万元,其中库米拉·牙黑牙非法占有6.5万元,努尔太·卡肯非法占有53万元。

(2)2013年1月,库米拉·牙黑牙用努尔太·卡肯提供的叶某甲、哈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开具支票,骗取退役军人补助金12.2万元,二人各非法占有6.1万元。

(3)2013年4月,库米拉·牙黑牙与努尔太·卡肯二人共谋骗取公款用于个人购买车辆。库米拉·牙黑牙用努尔太·卡肯提供的叶某乙、切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骗取退役军人补助金21.25万元;以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名义骗取退役军人补助金、救灾救济资金41.279万元,以上公款共计62.529万元,其中库米拉·牙黑牙非法占有29.544万元、努尔太·卡肯非法占有27.28万元,余款5.705万元为二人在乌鲁木齐购车期间的消费。

(4)2012年8月至12月,库米拉·牙黑牙用努尔太·卡肯提供的叶某丙、热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骗取医疗救助金5万元,被努尔太·卡肯非法占有。

2、2009年4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库米拉·牙黑牙利用担任阿勒泰市**局**的职务便利,个人贪污公款65.5493万元。

(1)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库米拉·牙黑牙用库某某、阿某某等28人的身份信息,自己或安排库某某、阿某某等人冒领医疗救助金15.3万元,用于库米拉·牙黑牙个人支出。

(2)2012年5月8日,库米拉·牙黑牙将单位救济救灾专户备用金2.922万元,用于支付其本人及同事在阿勒泰市**自行车销售店购买的5辆自行车及装备款。

(3)2012年8月,库米拉·牙黑牙以阿勒泰市**局的名义骗取医疗救助金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4)2012年4月至12月,库米拉·牙黑牙以刘某某名义骗取救灾救济金、退役军人补助金17.7288万元、工程款5万元,用于支付库米拉·牙黑牙购买衣物欠款;

(5)2013年11月至12月,库米拉·牙黑牙利用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骗取医疗救助金12.5万元,由刘某某冒领,用于支付库米拉·牙黑牙购买衣物欠款;

(6)2013年11月,库米拉·牙黑牙以其前夫阿某某的名义骗取退役军人补助金3.4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7)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库米拉·牙黑牙,以虚增办公设备、虚构支出项目为手段骗取公款6.6985万元,用于支付其购买的停车位欠款。

3、2009年9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努尔太·卡肯利用担任阿勒泰市**局**办公室**的职务便利,个人贪污公款12.55万元。

(1)2009年9月至11月,努尔太·卡肯利用金某某、波某某等10人的身份信息,骗取医疗救助金5万元,由其本人非法占有。

(2)2013年1月至11月,努尔太·卡肯利用巴某某的身份信息,骗取退役军人补助金7.55万元,由其本人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口信息、干部履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阿勒泰市**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银行交易明细、对客业务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2.证人库某某、阿某某、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库米拉·牙黑牙、努尔太·卡肯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米拉·牙黑牙、被告人努尔太·卡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库米拉·牙黑牙个人或者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共财物204.7783万元,数额巨大,其中特定款物193.0798万元,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努尔太·卡肯个人或者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共财物151.779万元,数额巨大,均为特定款物,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库米拉·牙黑牙、被告人努尔太·卡肯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托里恒·卡伊索勒坦

检察员:张向红

                                      2019年11月11

附:

    1.被告人库米拉·牙黑牙、被告人努尔太·卡肯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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