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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东诈骗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应东,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应东发现杭州市临安区*检查站在凌晨时段,对半挂低栏板货车是否超载一般不进行检查,便向安徽省*县的运输车队的负责人吴某某、潘某某、郎某某等人谎称:其在*检查站有关系,每辆超载车每次只要支付100元左右的费用,就可以保证通过检查站,如被查到,也可以摆平不受处罚。被告人应东在取得吴某某等人信任后,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共计向吴某某、潘某某、郎某某等数人骗取人民币111000余元,吴某某等人共有1000余辆超载货车通过*检查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明细、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吴某某、潘某某、郎某某、王某某、翟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应东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光盘及刻录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亮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应东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7卷,补充证据材料若干,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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