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应启有,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1992年6月、1996年7月因盗窃罪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7月31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3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滴威,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15年11月5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5月14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启有、卢滴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应启有、卢滴威利用断剪钳、小刀等作案工具共同在高县沙河镇双桥街老粮站偷盗电缆线,二人将电缆线剪断并抬到粮站4号房屋内剥线。经匿名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正在剥线的两名被告人抓获。经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4785元。到案后,被告人应启有、卢滴威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启有、卢滴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启有、卢滴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应启有、卢滴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应启有、卢滴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应启有、卢滴威羁押在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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