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711号
被告人应国武,男,1971年**月**日出生,浙江武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7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家住武义县**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金华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由金华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应国武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应国武在担任武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杨某某(另案处理)交往密切,频繁出入杨某某住处(“杨公馆”)接受宴请,放贷收息,收受财物;明知杨某某具有涉黑背景、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却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经济利益插手执行案件,帮助打击报复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通风报信致使杨某某逃匿境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
2017年下半年,杨某某与徐某某在合作经商过程中产生矛盾,二人相互举报,徐某某举报杨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达到打击举报人的目的,杨某某将举报徐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材料交给被告人应国武,应国武以政法委书记的名义,将举报材料转交给武义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其施压要求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后武义县人民法院将举报线索材料移送给武义县公安局,武义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立案。2019年春节前,应国武得知徐某某涉罪证据不足后,又要求武义县人民法院院长对徐某某予以司法拘留,但未如愿。
2018年3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应国武在接受杨某某宴请时,多次将举报杨某某涉黑的相关情况透露给杨某某。2019年2月份左右,时任武义县政法委副书记、扫黑办主任的曹某某(另案处理)将一份由金华市公安局扫黑办转办的举报杨某某涉黑的材料交给时任武义县政法委书记、武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的应国武,二人商议后,曹某某将该举报材料通过他人转交给杨某某。2019年3月份的一天,应国武、曹某某等人在“杨公馆”接受宴请,应国武透露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将进驻浙江进行督导,向杨某某转告扫黑形势并建议杨某某外出躲避。同年3月29日,杨某某出逃至缅甸小勐拉。在杨某某出逃期间,应国武通过他人多次向杨某某通风报信,直至2019年6月3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2019年11月28日,杨某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受贿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应国武在担任武义县委办主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古城保护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该组织充当“保护伞”,实际或承诺为他人在干部任用、案件处理、子女入学、企业经营、产品推销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以无息借款、收取现金、烟票、烟酒等方式,非法收受杨某某、曹某某、潘某甲、徐某乙、陈某甲、蔡某某、杨某丙、周某某、程某某、董某甲、方某某等11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159万元。
1.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应国武利用担任武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职务便利,为杨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多次收受杨某某所送的休闲利群香烟30条、53度飞天茅台酒1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3万元。
2.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应国武利用担任武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曹某某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曹某某所送的和天下香烟40条、53度飞天茅台酒3箱,共计价值人民币6.1868万元。
3.2018年至2019年,潘某甲为与时任武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被告人应国武搞好关系,谋求职务升迁,分两次送给应国武和天下香烟12条、53度飞天茅台酒2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057万元,应国武予以收受。
4.2011年1月,时任武义县委办主任的被告人应国武因其弟弟经营所需向在武义经营企业的陈某甲提出借款。陈某甲为求得应国武日后的帮助和关照,于同月19日借给应国武人民币50万元,未约定期限和利息。直至2019年2月10日,应国武才归还该欠款,但未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未支付利息计人民币21.656万元。
5.2012年3月,时任武义县委办主任的被告人应国武为购房投资向在武义经营企业的徐某乙提出借款50万元。徐某乙为感谢应国武之前为其企业行政处罚一事的帮助并继续求得关照,于同月22日将50万元借给应国武,未约定期限和利息。直至案发,应国武未归还该笔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未支付利息为人民币19.8698万元。其间,应国武曾受徐某乙请托,为其企业贷款逾期问题向交通银行武义支行相关人员打招呼。
6.2010年上半年,时任武义县委办主任的被告人应国武因工作关系与有意在武义承建工程的蔡某某相识。2012年2月,应国武为购房投资向蔡某某提出借款要求。蔡某某为求得应国武今后的帮助和关照,于同月10日借给应国武50万元,未约定期限和利息。直至2016年2月4日和9月29日,应国武在蔡某某催讨后分两次归还了该欠款,但未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未支付利息为人民币12.6214万元。其间,应国武曾受蔡某某请托,为其催要武义华东工业材料城项目工程款向开发商打招呼。
7.2018年3月,杨某丙求得亲属王某甲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得到轻判,请托时任武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被告人应国武向武义县法院相关人员打招呼。同年7月,杨某丙良某乙应国武再次请托时送给应国武和天下香烟40条、53度飞天茅台酒1箱,共计价值人民币4.502万元。应国武予以收受,并许诺帮忙。
8.2019年春节前,周某某为结算其公司在武义古城保护项目中所承建工程的款项,向时任武义古城保护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被告人应国武请托,并分两次送给应国武和天下香烟10条、软中华香烟10条、53度飞天茅台酒2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678万元。应国武予以收受,并许诺帮忙。
9.2017年6月,程某某为其亲属的双胞胎儿子跨学区就读武义县壶山小学一事,通过他人向时任武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被告人应国武请托。后经应国武帮忙,二小孩顺利入学。同年8月,程某某为感谢应国武的帮忙,送给应国武和天下香烟票30条,价值人民币2.544万元。
10.2018年8月,董某甲为求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逮捕的弟弟董某乙能够取保候审,通过他人请托时任武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被告人应国武向武义县检察院相关人员打招呼,并送给应国武和天下香烟票30条,价值人民币2.544万元。应国武予以收受,并向相关部门过问案件。
11.2010年春节前,时任武义县委办主任的被告人应国武接受方某某请托,为其向工商银行武义支行、武义县烟草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打招呼推销香榧。方某某为感谢和继续求得应国武的关照,送给应国武现金人民币2.2万元,应国武予以收受。
被告人应国武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赃款82.1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及职务任免通知,中共武义县委办公室关于县委办公室领导分工的通知,中共武义县委关于应国武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武义县委关于县委常委分工的通知,武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专项组主要职责,举报信及案件线索移送函,情况说明,交代说明,银行账户明细,举报信,扣押清单,武义县公安局扫黑除恶线索处理单,干部任免文件,公司登记信息,收条,贷款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工商登记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武义县委办抄告单,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记录,学生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徐某乙、陈某甲、蔡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潘某乙、程某某、陈某乙、李某乙、杨某丙、黄某某、应某甲、王某乙、程某某、董某甲、方某某、潘某甲、周某某、应国乙、徐某丙、徐某丁、王某丙、郑某某、王某丁、江某某、俞某某、费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国武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国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杨某某等人长期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帮助,包庇、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国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国武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应国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忆文、范国潮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应国武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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