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33号
被告人应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弋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08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7月1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应文多次在东阳、义乌两地窃取电动车电瓶,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应文至义乌市**镇**小区**幢**号门口,窃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5只,后自用。
2、2019年6月10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应文至本市**街道**小区被害人虞某某家门前,窃走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5只,后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
3、2019年9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应文至本市**街道**街和**路交叉口西面第一排房屋后门道路,窃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5只,后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
4、2019年9月1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应文至本市**街道**小区陈某某家出租房门前,窃走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5只,后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
5、2020年5月1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应文至本市江北街道爱尚体育馆下面中山路西侧人行道上,窃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5只,后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
6、2020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应文至本市江北街道兰亭叙边上广福路靠北侧的人行道,欲窃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二轮电动车内电瓶5只,因电瓶被车架卡住而未得逞。
7、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应文至本市江北街道山口公寓4栋1号侧门,窃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轮电动车内电瓶4只,后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应文在本市西范小区东福公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虞某某、王某甲、汪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应文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应文所实施的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吴冠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应文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59********)。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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