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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晓军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应晓军,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1992年2月25日被原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2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于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晓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应晓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应晓军因对村干部不满,酒后到嵊州市**镇**村村委会门口,无故将**村村委会的两块牌匾摘下,并用脚将两块牌匾踩破。经鉴定,涉案牌匾价值人民币608元。同月6日,嵊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应晓军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决定,因疫情原因未执行。

2、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应晓军酒后到嵊州市**镇**村村委办公室门口,无故用三角铁砸向正在安装广告牌的被害人丁某某,致其右手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同月24日,嵊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应晓军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决定,因疫情原因未执行。

3、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应晓军因对村干部不满,酒后为发泄心中怨气,用毛笔在钱某某家外墙、村办公室外墙以及党建宣传墙等处进行涂鸦。经鉴定,修复毁损墙面价值人民币2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上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应晓军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黄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晓军,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晓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被告人应晓军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杨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应晓军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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