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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梅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单位全椒县**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112478********(1-1),单位地址为全椒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应某某。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全椒县**机械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全椒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全椒县**镇**机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路**号**室)。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梅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区**号**幢**室。被告人梅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79********,回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区**公寓**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1********,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区**楼**号**室。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全椒县**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应某某、梅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全椒县**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6日,被告人应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下半年,应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梅某某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支付开票费,同时将开票信息给了梅某某,后梅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又联系被告人罗某某,最终由罗某某为应某某从南京市**金属贸易公司开具了7份共计58030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84318.5元,应某某在收到该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均申报抵扣。2016年9月26日,全椒县**机械有限公司主动补缴税款84318.5元及滞纳金至全椒县国家税务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应某某、梅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全椒县**机械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84318.5元,被告人应某某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梅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全椒县**机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应某某、梅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实行并罚。被告人应某某、梅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20年4月19日

附:

1.诉讼代表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85508****;被告人应某某监视居住于全椒县**镇**机械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80550****;被告人梅某某监视居住于江苏省南京市**区**号**幢**室,联系电话:1334771****;被告人李某某监视居住于江苏省南京市**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85229****;被告人罗某某监视居住于住江苏省南京市**区**楼**号**室,联系电话:1885171****。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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