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55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0********,**族,**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号,现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弄**号**室。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9********,**族,**文化,在沪工作,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弄**号,现住在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1********,**族,**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弄**号**室,现住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0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陈某某、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同年1月20日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应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后,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某、桑某某及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已行政处罚),接受投注并负责结算赌资。陈某某从应某某处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后,提供给侯某某、林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参赌,并负责结算赌资,从侯某某的码量返水中抽头渔利。桑某某从应某某处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后,提供给徐某某(另案处理)参赌,并负责结算赌资,通过吃成方式抽头渔利。
2020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将应某某、桑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桑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桑某某的前科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从三名被告人及徐某某处分别扣押到手机等电子设备。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8月,应某某让其帮忙从蔡某某处拿赌球账号。指证应某某有两个微信号,分别为昵称“猴子”(微信号:******、备注“应某某”、电话号码“1580096****”)、昵称“猴”(微信号:wxid_ p22popdp7r****)。经辨认,应某某就是向其索要赌球账号并使用微信“猴子”“猴”的男子。
5.赌客张某乙的证言、相关微信截图及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8月,其从应某某获取赌球网站网址、账号及密码参赌,每周一和应某某结账。指证应某某的微信号昵称“猴”(微信号:wxid_ p22popdp7r****)。
6.证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其从应某某处拿过4个赌博账号,分别提供给朱某某、顾某某和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接受他人投注。经辨认,应某某就是给其账号、帮其结算的男子。
7.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投注记录截图证实,2020年7月,其向“小胖”索要赌球账号,“小胖”带来一名男子称是他同学,该男子当面告知其返水比例及“十退一”,谈完后“小胖”将赌博账号及密码给其,其通过“小胖”结算赌资。经辨认“小胖”是陈某某,告诉其返水和退水的男子是应某某。
8.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赌球账号登入界面截图及相关聊天、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7起,其从陈某某处获取赌球账号参赌,每周与陈某某结账。
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聊天、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8月起,其从桑某某处获取赌博账号参赌,每周与桑某某结算赌资。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依法扣押。
1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客已作行政处罚。
1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相关微信截图及聊天、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6月、2018年7月、2020年6月,其分别从应某某处拿赌博账号供自己参赌,并提供给侯某某、林某某参赌,负责结算赌资,从侯某某的码量返水中获利。指证应某某有两个微信号,分别为昵称“猴子”(微信号:******)、昵称“猴”(微信号:wxid_ p22popdp7r****,备注“猴 娜老公”),指证应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是1580096****,昵称“猴子”。经辨认,给其账号、帮其结账并使用上述微信、支付宝与其结算的男子及上述支付宝账号头像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应某某。
1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关聊天、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8月,其从应某某处拿赌博账号提供给徐某某参赌,负责结算赌资,通过吃成获利,已对应某某作辨认。指证应某某有两个微信号,分别为昵称“猴子”(微信号:******,备注“猴子 殷某某”)、昵称“猴”(微信号:wxid_ p22popdp7r****)。
14.被告人应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陈某某、桑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敏芳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应某某、陈某某、桑某某均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及光盘一张
3.《指定管辖批复》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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