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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4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7时36分许,被告人应某某驾驶浙J1***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金华开往台州仙居,行驶至S28台金高速往台州方向133KM+200M处,追尾胥某某驾驶的浙J7***5-浙J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浙J1***8号车乘车人泮某某死亡,应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道路事故认定,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胥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在事故中受伤住院,后在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资料、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机动车辆保险单、发还清单、病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称重清单、过磅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出警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胥某某、泮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执勤经过、证明;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侦查实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应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桂顺

检察官助理:余恬媛

2020年11月25

                                   

附件: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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