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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408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2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应某某酒后骑行牌号为“2******”的电动自行车沿本市闵行区**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路**处,与骑行自行车的刘某某相撞,至刘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0mg/ml。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应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约定赔偿人民币130余万元,目前已赔偿人民币120余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家属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民警处得知其父亲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解协议书》、《收据》及《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应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其与被告人应某某共同饮酒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详情、《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及提供的视听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应某某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应某某的人口信息、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车辆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应某某车辆的情况。

5、被害人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本案被害人刘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于2020年4月28日死亡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事故由被告人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及路况照片等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8、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应某某的前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应某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9、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1)《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20]病鉴字第071号)证实,被鉴定人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20]毒鉴字第549号)证实,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质量浓度为1.70mg/ml;(3)《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20]痕鉴字第371-1号、沪枫林[2020]痕鉴字第371-2号)证实,涉案车辆的行驶速度;(4)《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20]痕鉴字第371-3号、沪枫林[2020]痕鉴字第371-4号)证实,涉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规定。

10、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的经过及其报警后留待现场等待民警处置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083****)。

2、案卷证据和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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