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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淳安县千岛湖**公司经营者,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巷**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03年5月8日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应某某为拓展装修业务,从滕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淳安县千岛湖镇**小区业主财产信息共计294条,提供给公司业务员余某某(另案处理)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住户信息、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应某某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睿亭

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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