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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9月20日23时33分,被告人应某某酒后驾驶浙JB0****小型轿车,在仙居县仙清线石板路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2.2020年10月10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酒后驾驶浙JKJ****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仙居县工业东路10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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