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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75********,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将案件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应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V****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区伟业路出发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闻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和路口处时,与人行横道灯发生相撞造成所驾车辆侧翻、人行横道灯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现场群众报警后被杭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民警查获。随后,被告人应某某被送至浙二医院滨江院区诊治,并由医护人员提取了血样。

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应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应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一清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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