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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容留吸毒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应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08年5月2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1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应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行政村**室的住处,容留陈某某包某某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0年7月底,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陈某某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应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零册零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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