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3********,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丹阳市**街道**新村**号,住丹阳市**局住宅楼**幢**单元**室。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应某某先后6次用弹簧纱剪无故刺戳停放在丹阳市云阳街道供电局住宅小区和阜阳路的18辆私家车轮胎42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用弹簧纱剪从侧面将停放在丹阳市供电局住宅小区4辆私家车的11只轮胎内壁戳破。
2. 2020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用弹簧纱剪从侧面将停放在丹阳市供电局住宅小区3辆私家车的8只轮胎内壁戳破。
3. 2020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用弹簧纱剪从侧面将停放在丹阳市供电局住宅小区、该小区大门口西侧、阜阳路华东休闲浴城对面马路的5辆私家车9只轮胎内壁戳破。
4. 2020年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用弹簧纱剪从侧面将停放在丹阳市供电局住宅小区1辆私家车的1只轮胎内壁戳破。
5. 2020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用弹簧纱剪从侧面将停放在丹阳市供电局住宅小区2辆私家车的4只轮胎内壁戳破。
6. 2020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用弹簧纱剪从侧面将停放在丹阳市供电局住宅小区3辆私家车的9只轮胎内壁戳破。
归案后,被告人应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簧纱剪一把;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汽车维修费用单据、行驶证、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曹某某、殷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扣押、辨认、远程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中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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