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7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酒后用钥匙划损停放在长兴县**新村南北方向水泥路边的李某某等人的六辆汽车。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的损毁价值为5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证人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
助理检察官:吴诗奕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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