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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904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县**街**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购买“钻石”在“星悦浙江麻将”手机软件上开设虚拟房间,供群内赌客李某某等人在虚拟房间内赌博,并从中收取每局最大赢家3元的房间费,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2.2万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应某某明知民警在家中等候,回到家中后随民警去派出所配合调查,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微信账户收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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