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应某某(绰号眼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应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镇**村、**头、**头等地开设赌场,并纠集赌博人员林某某等人以“三十二张捺小庄”的形式赌博,后从中抽头获利。经查,该赌场共开设六个月,抽头获利达人民币2万余元。
2.2019年11月上旬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应某某受雇佣到李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本市**镇**村**山边矮房子内、**山上等赌场内帮忙望风。该赌场纠集赌博人员林某某、蔡某某、姚某某等人以“三十二张捺小庄”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经查,被告人应某某参与十余天期间,赌场抽头获利达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应某某在本市**镇**村**山边的赌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杨某甲、张某某、林某某、杨某乙、周某某、钱某某、朱某某、乔某某、项某某、蔡某某、姚某某、郭某某、饶某某、阮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汪某某、欧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在第一场次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场次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晓璐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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