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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759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0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越城区**公寓**幢**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8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被告人应某某作为绍兴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不善,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其公司职工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份的劳动报酬,金额共计人民币22余万元。2015年7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被告人应某某仍拒不支付,后在2016年8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款分配43886.83元给任某甲等13人部分劳动报酬,现仍拖欠全厂职工劳动报酬人民币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人口信息、关于被执行人绍兴县**有限公司执行款分配方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材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甲、赵某某、骆某某、金某丙、陶某甲、李某某、郭某甲、张某某、董某甲、章某甲、董某乙、陶某乙、陈某甲、陶某丙、丁某某、刘某某、郭某乙、董某丙、沈某某、章某乙、董某丁、陈某乙、董某戊、金某甲、蒋某甲、蒋某乙、金某乙、蔡某甲、任某乙、王某某、易某某、董某己、董某庚、宋某某、沈某某、蔡某乙、陶某丁、骆某某、朱某某、章某丙、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骥

2019年9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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